(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矿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中国矿业大学肇始于1909年创办的焦作路矿学堂。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1938年,学校西迁,与北洋大学、北平大学、东北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中国矿业学院,成为新中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1978年,学校迁至江苏徐州,恢复中国矿业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1988年,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1997年,北京研究生部改设北京校区;2000年,学校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3年,北京校区从学校分出,独立办学。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在百余年办学历程中,始终以“开发矿业、开采光明、建设祖国、造福人类”为使命,形成了自强不息、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矿大精神。学校面向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所、中心)三级组织。
学院是学校设置的教学科研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学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直属科研、教学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对上述机构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四)提出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申请;
(五)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和授权的聘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经费与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校内外的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实行院务公开,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院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七十九条 系(所、中心)是学院下设的基本学术组织单元,直接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学院对系(所、中心)实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八十条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在学院所属系(所、中心)设立的基层分支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