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矿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中国矿业大学肇始于1909年创办的焦作路矿学堂。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1938年,学校西迁,与北洋大学、北平大学、东北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中国矿业学院,成为新中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1978年,学校迁至江苏徐州,恢复中国矿业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1988年,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1997年,北京研究生部改设北京校区;2000年,学校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3年,北京校区从学校分出,独立办学。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在百余年办学历程中,始终以“开发矿业、开采光明、建设祖国、造福人类”为使命,形成了自强不息、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矿大精神。学校面向未来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师德师风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并确定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校长、党委书记应当最后依次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四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其委托一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 校长、副校长可主持校长专题办公会议,组织落实学校行政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授权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席位以全校学术人员的百分之三左右为基准设置(取最接近的奇数)。委员可分为选举委员和非选举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选举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上届委员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六)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重要事项经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决定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教代会决议,办理教代会提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党代表列席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教育,组织动员教职工参加学校事业发展的职责。
第六十条 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引领、组织和服务青年师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妇女委员会代表学校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每年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向学生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接受学生监督和办理学生提案。
第六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学、管理信息。